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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6********,回族,大专毕业,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豫PWA**小型轿车沿沈丘县**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马某乙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相撞。致使马某乙受伤经周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118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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