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6********,回族,大专毕业,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路**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豫PWA**小型轿车沿沈丘县**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与**路交叉口向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马某乙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相撞。致使马某乙受伤经周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118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