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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兴城市人,现住兴城市**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辽G****6号小型轿车沿滨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至兴城市兴海北街与海滨北门交叉路口北200米附近弯道路段时,将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杜某某、张某某撞倒,造成杜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兴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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