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庄村委**庄**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10时42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楼,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让没有任何拆迁资质的被告人魏某某拆卸其家楼板造成房屋倒塌,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余某某、张某某受伤。经驻马店市驿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11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住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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