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社区**组**号,住漳浦县**镇**宿舍。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2日间,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在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魏某某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到该场所进行赌博并约定抽利所得两人平分。其中,被告人魏某某负责提供该场所及桌椅、茶水供参赌人员进行“牌九”赌博,被告人方某某负责提供扑克牌等赌具。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先后组织参赌人员叶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等25人到该场所进行赌博,每庄抽利20到30元不等,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2019年12月22日,该赌场被漳浦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等25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25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均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毅明
检察官:刘恋钦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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