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长沙开福区**路星世纪电玩城内,趁被害人肖某某玩游戏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游戏机上面的一台白色苹果llpro手机盗走。事后,被告人魏某某在长沙市**街路边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色苹果llpro手机价值人民币6072元。
2020年10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岳麓区商贸城如意家庭旅馆301房抓获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盗手机购买凭证、刑事侦查照片、前科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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