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延庆县**镇**小区***号,现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有限公司宿舍。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魏某某、刘某某、魏某某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底,被告人魏某某通过芦某某介绍认识湛河区**烟酒经销部老板被害人康某某,魏某某称自己父亲在市**局有关系可以向**局下属的**大酒店供应烟酒,三人约定魏某某负责销售、康某某负责提供酒,利润由三人分成。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2日,魏某某从康某某处共拉走“习酒1988”30箱、“习酒1998”20箱、“红花郎红钻”40箱、“红花郎10年”5箱,总价值211000余元,后魏某某旋将从康某某拉走的酒低价卖给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康某某妻子王某某微信中多次向魏某某催要货款,2019年6月3日,魏某某从网上“PS”了一份虚假的平顶山市**局(**大酒店)供货计划清单及严正声明给康某某夫妇,康某某夫妇经向**大酒店财务核实后发现该供货清单系伪造遂不断向魏某某催要酒款。2019年6月6日,魏某某与其母亲刘某某给康某某出具欠酒款21万余元的欠条。2019年6月7日,魏某某与其舅舅刘某甲在给付康某某2万元钱后给康某某出具欠康某某19万余元的欠条并二人均签名。2019年6月14日和18日魏某某通过王某某银行卡归还康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芦某某、刘某甲、李某乙、魏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耀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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