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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1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巷**号**房。因吸毒,于2011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伟佳,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见证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加入位于菲律宾宿务市黄金城二期三楼的“速发集团”(以下简称“该诈骗集团”)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设有总监“小狐狸”管理公司事务,并设有督查组、技术组、人事财务组、业务组等部门,其中业务组下分为“天宇组”、“H组”、“Q组”等。该诈骗集团行骗时,由业务员虚构成功人士,在微信、抖音、陌陌等软件中添加各地的被害人,通过聊天和被害人增进感情,确立好友或恋爱关系,之后以“规划、理财”等名义诱导被害人下载该诈骗集团控制下的“阿里巴巴”(对应网址为http://m.wotd9688.com/)、“全民财务通”等APP软件进行充值获取彩金、下注赢取奖金,进而引诱被害人在平台中充值资金,并以博彩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5月份随该诈骗集团搬迁至尼泊尔继续以上述方式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于2019年11月份回国。

经查,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5月份加入该诈骗集团,在菲律宾、尼泊尔期间均为“天宇组”下面“霹雳组”的小组长,负责组内员工管理、工资发放等。被告人魏某某参与期间,该“天宇组”于2019年6月至10月诈骗金额至少为197528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罗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赵某某、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范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加入诈骗集团,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静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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