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2********,彝族,文盲,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魁某某购买火药枪一支存于家中,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魁某某户田房墙上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经鉴定,被告人魁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魁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蕾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电话:1818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