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龙霞,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住宁夏西吉县**乡**街**号。2010年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列逃;2010年2月11日经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新疆自治区阜康市公安局阜新派出所抓获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同案犯王东、高能、高军仓、田耀兵、王玮(均已判决)、王毅(批捕在逃)携带两把断线钳、胶带等作案工具驾驶宁A****9黑色越野车、宁AE06898白色箱式货车、宁A****2灰色别克轿车从银川窜至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次日凌晨3时许,七人翻墙进入宁夏石嘴山市**实业集团公司工地,王东、田耀兵、高军仓、王毅撞开工棚房门,四人用随身携带的绳索、胶带将工地门卫侯某某进行捆绑后,并用胶带将其嘴和眼睛缠封住,交同案犯田耀兵看管。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同案犯王东、高能、高军仓、王玮、王毅用断线钳将工地内一整盘4×185型通信电缆494米和3×50+1×25型铜芯电缆27.8米电缆线剪成截,期间被**集团粉末站土建工地门卫田某乙发觉,田某乙前去查看时,被同案犯王东、高能、王毅、田耀兵推进屋,将被害人田某乙捆绑起来,交由田耀兵看管。同案犯田耀兵在看管时将被害人侯某乙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田某乙的仿诺基亚手机一部抢走,其他人继续剪电缆线,后将电缆线转出围墙,正在装车时被巡逻人员发现,七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494米4×185型通信电缆494米价值共242060元、27.8米3×50+1×25型电缆价值3336元,摩托罗拉手机价值60元。案发后被损毁的电缆线及手机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200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东、高能、王毅、田耀兵窜到惠农区宁夏**建设有限公司库房,采取挖洞手段从房顶进入库房盗走200mm×20mm×3000mm型铜板四块及1×16+120电缆线30米,卖给杨某某,得款20000元平分,赃款挥霍。经鉴定四块铜板价值20569元,1×16+120电缆线30米价值65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抢劫财物价值245456元,盗窃财物价值27100元,系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永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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