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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国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二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奇兵,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专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座**室。被告人李奇兵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小影,曾用名王小平,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路**城**幢**室。被告人王小影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住广东省深圳市**区**云城**期**幢**室。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广东省深州市南山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国民,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苑**座**室。被告人李国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5********,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区**湖**号**苑**栋**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国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和柳某某(刑拘在逃),四人商议准备一起开发WOTOKEN平台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招募技术人员架设平台,被告人李奇兵、王小影等人负责线上线下推广,被告人田某某负责平台数字货币的保管。

WoToken平台以互联网为载体在我国境内传播,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虚假宣称有“阿波罗智能机器人”搬砖功能,要求会员缴纳一定价值的数字货币即可开启“阿波罗智能机器人”,可获得高额静态收益。同时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层级,上级会员按发展的会员层次和人数可获得分享收益。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WOTOKEN平台共注册用户数715249个,层级关系501层。经苏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WOTOKEN平台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8日实际吸收(经区块链确认)的数字货币为: 

USDT 286058539 个

BTC 46050 个

ETH 2039230 个

LTC 292590 个

BCH 56936 个

EOS 6841797个

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WOTOKEN平台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在2019年10月8日案发当日价值人民币合计7706932020元,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该平台吸收的数字货币价值人民币区间为:4116488210至14758859655元。

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民在明知其从罗某某手中拿到的被告人李奇兵的两部手机内,有被告人李奇兵通过犯罪所得数字货币ETH(以太坊),仍帮助其转移和隐藏了49752.3737个。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ETH(以太坊)在2019年10月30日价格为1299.0779元/个,合计价值人民币64632209.15元。

被告人李国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奇兵、李国民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三、窝藏

自2019年10月8日起,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小影有利用WOTOKEN平台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公安机关正在对该平台相关嫌疑人进行抓捕。其仍为被告人王小影提供住所供其藏匿多日,直至其被抓捕。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李国民、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李国民、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以平台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根据所发展人员的数量、投入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平台的架设和维护,被告人王小影和李奇兵负责平台推广,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平台系传销平台情况下,仍负责平台资金保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民明知李奇兵手机内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王小影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住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李国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田某某、李国民、唐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奇兵、王小影现均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区**城**期**幢**室;被告人李国民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区**苑**座**室;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区**湖**号**苑**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相关涉案款物暂扣于滨海县公安局详见附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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