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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炎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64号

被告人高炎,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高炎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高炎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炎,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投资赌档、生态园项目的事实,并承诺每日返还2-4.5%高额利息的手段,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4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而逃匿。经审计,被告人高炎骗取杨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刘某甲、卜某某、叶某甲、束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高某甲、罗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3448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高炎伪造的借条(复印件)和银行余额查询结果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截图,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刘某甲、卜某某、叶某甲、束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高某甲、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叶某乙、詹某某、项某某、邵某某、程某某、王某乙、汪某某、张某乙、高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炎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叶某乙提供的视听资料;

6.资金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旭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炎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卷宗(共9册)、审计报告1份、电子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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