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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树东故意杀人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高树东,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2019年2月1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树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3时许,望某某**浴池员工张某某给其哥哥被告人高树东打电话称:有人要打他,让高树东来一趟。高树东开车来到位于望某某**路的**浴池,并从车内拿一把砍刀进入浴池大厅。之后,高树东、张某某在浴池大厅与被害人赵某某及其母亲赵某某发生口角,高树东拽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赵某某头部、后背等处猛砍数刀将赵某某砍倒在沙发上后高树东潜逃。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头部及体表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

经侦查: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高树东来望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高树东所使用的砍刀一把;

2.书证有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赵某某、冯某某等人: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树东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东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93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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