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清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吕某甲、吕某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境内非法采砂中,多次与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徐某甲、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前联系,让其拖运、收购非法开采的毛砂。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在天长市冶山村粮站清理尾渣过程中,发现该地下毛砂,共非法开采毛砂约2000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86600元。
2.2018年11月至12月间,吕某甲、吕某乙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宏大采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共约5500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等。经鉴定,毛砂价值为306900元。
3.2019年3月23日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尚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约360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徐某乙(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镇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3076元。
4.2019年3月24日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尚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输。当日,吕某甲等人在非法开采毛砂过程中被查获。
5.2019年6月27日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尚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524.7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附近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33633.27元。
6.2019年6月28日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尚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360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附近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3076元。
7. 2019年7月5日凌晨,吕某甲和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尚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431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梁某某在天长市**镇**厂内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627.1元。
8.2019年7月6日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尚庄队毛五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180吨,被被告人高某甲和李某某等人运至徐某甲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华某某在天长市**镇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1538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李某某、徐某甲、梁某某、刘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账本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允勤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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