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高某甲在桃江县***镇**村,以680元的价格从淘宝上购买了改装好的二手射钉枪一支、空包弹600余颗、钢珠500余颗。淘宝店家将改装的二手射钉枪、枪管、空包弹、钢珠分三个包裹通过快递寄给了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将购买的改装射钉枪安装好,存放在***镇****村***村民组自己家中杂物间的床底下。2020年7月19日,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高某甲家中查获该改装的射钉枪,并抓获被告人高某甲。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后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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