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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村**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2年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甲无证驾驶皖H****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少年宫东路、菱湖南路驶入皖江大道,其在碧桂园山水云间大门口附近停车喝水时与电动车驾驶员路某某发生纠纷进而互殴,后他人报案至公安机关。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余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45.1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将余某甲带回调查并抽取血液,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余某乙、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未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 婷

检察官助理:范转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5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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