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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72********,汉族,大专文化,安庆**医院医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公寓**号楼**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街**巷**号**栋**单元**室)。2007年9月18日因赌博被安庆市公安局大南门派出所处以罚款六十元、收缴赌资五十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H****8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孝肃路吴越街路口时,遇行人张某某步行通过斑马线,因谢某某未停车礼让,双方发生口角。后谢某某故意驾车将张某某抵倒在地,由路人匿名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发现谢某某涉嫌酒驾。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日,谢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谢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200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警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鑫

检察官助理:马雪征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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