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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宁夏**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小区**单元**室。1994年10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辩护人邓亚民,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宁夏**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1********,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排**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8日和2019年9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与高某丙、伏某某、丁某某共同设立了宁夏**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在固原市原州区**大厦**楼。宁夏**有限公司以高某甲和伏某某的个人名义对外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放贷利息以每万元日息从25元至45元不等,被告人高某乙系该公司一般职员,在非法对外高利放贷收取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催收债务。

1.被害人米某某、万某某多次在宁夏**有限公司借债,后米某某、万某某等人无力偿还所借债务。2016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纠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到被害人米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经营的“**会所”索要债务,并安排被告人马某某在米某某店内看守、居住、喝酒滋扰4天左右,导致该会所无法正常营业而关门。

2.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为万某某在宁夏**有限公司担保借款10万元,后万某某、宋某某等人无力偿还贷款。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来到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经营的“**宾馆”内进行催债期间,被告人高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宋某某的脸部。

3.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田某某到**公司还钱时,因被害人田某某带来的钱不够偿还贷款,被告人高某甲便用一沓现金及拳头殴打被害人田某某的头部。

4.因被害人赵某某为田某某在宁夏**有限公司担保了一笔贷款,后田某某和赵某某无力偿还贷款。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赵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老一中附近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旁边被高某甲碰见后强行带到宁夏**有限公司内被高某甲殴打。

5.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毛某某因经营广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在宁夏**有限公司内多次贷款,后被害人毛某某无力偿还贷款。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伏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等人到毛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内,被告人高某甲和高某丙用拳脚对毛某某实施殴打,后高某甲等人随毛某某一起到银川找毛某某的母亲韩某某为毛某某的贷款做担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万某某、李某某、马某甲、王某甲、方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米某某、毛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某、宋某某及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马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忠林

                                检 察 员:安娟霞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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