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的儿子高某乙(另案处理,下同)在东某某**路**南侧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高某甲赶到现场后同高某乙一起与王某某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某左眼挫伤,右眼眶下壁骨折,面部、颈部多处皮肤划伤及擦伤,左耳廓软组织组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王某某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附换押证。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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