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2月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刑某某、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9年1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灰色黑L5****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依兰县江湾镇演土公路-农兴(Y003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10m处时,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与对向被害人刑某某(男,42岁)驾驶的灰色黑L****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刑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刑某某无事故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刑某某腹部(脾破裂切除术后)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捌级伤残;胸部(左侧第6、7、8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无伤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鞠某某、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刑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等;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二、妨害作证罪
2019 年1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灰色黑L5****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依兰县江湾镇演土公路-农兴(Y003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10m处时,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与对向刑某某驾驶的黑L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高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朋友鞠某某(另案处理)到案发现场冒充黑L5****号宝骏牌小型客车的驾驶员,鞠某某赶到现场后,高某甲向鞠某某讲述撞车的经过后隐匿在现场其他车辆中。依兰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鞠某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企图使高某甲逃避法律追究。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鞠某某、高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平
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甲现取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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