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0********,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号**栋**门。1996年12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5********,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镇**村。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号**牌越野车到孟津县**镇**超市门口,将车停放在超市一旁,步行到孟津县**镇**村**小区,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高某乙家中,盗窃红旗渠香烟两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00元。同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进入孟津县**镇**小区,在被害人周某某家门口撬锁时被发现,后驾驶豫******号**牌越野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越野车一辆、尖嘴钳一个、钢丝钳一个、手套一双、锡纸十五根、多功能刀具一个、;螺丝刀一个、万能钥匙一把;2.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某甲、陈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复印件等:3.证人骆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证言;4.被害人高某乙、赵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甲、陈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