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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9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幢**单元**室,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和“**”软件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至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活动,并以每局抽取人民币8元的方式抽头渔利。经查,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顾某甲、朱某某、马某某、俞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顾某乙、刘某某、方某某、穆某某、瞿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软件账号信息、收红包记录、聊天记录等截屏、“**”软件账号信息和部分战绩截屏,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和“**”软件建立聊天群纠集赌客至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资金往来记录等,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软件内收取台费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孙某某、顾某甲、朱某某、马某某、俞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顾某乙、刘某某、方某某、穆某某、瞿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人因利用“**”软件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其所持有的移动电话和银行卡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到案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7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七册、被告人供述一份、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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