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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小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6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将100元的价格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和甲基苯丙胺(约0.14克)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100元毒资支****。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小区广场,将1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和甲基苯丙胺(约0.28克)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150元毒资支付给高某某。

3.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在**小区门口,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和甲基苯丙胺(约0.14克)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吴某某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将100元毒资支付给高某某。

4.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小区门口,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克)和甲基苯丙胺(约0.14克)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100元毒资支付给高某某。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伍家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卧室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以及甲基苯丙胺共计1.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维

                                                       检察官助理:宋健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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