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8日,被告人高某某为筹集赌资,以投资“小花猫”APP能够获利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共返还被害人5000余元。案发后退赔28500元并已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平祥
检察员:裘少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0103****。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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