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36岁,198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乡**村人,灵石县**煤业职工,住山西省灵石县**小区**号楼**层东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马雅慧”的名义,与被害人褚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处对象。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以“马雅慧”需要购买手机、怀孕处理孩子、开门市、买车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购物方式骗取被害人褚某某资金共计58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成栋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