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高某某电话联系襄阳市襄州区居民王某某,请王某某帮忙联系农民工到老挝打工,谎称每个工人月保底工资12000元,去之前每人需交2100元手续费,做工满一年退回手续费。王某某信以为真,遂将此出国务工信息告知了本县居民章某某、钱某某,并告知了高某某的手机号码和接收手续费的银行卡号。钱某某随后又向工友张某某告知了上述务工信息。章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先后电话联系高某某确认出国务工信息和工资待遇,高某某向三人回复说短期内就可安排出国务工。
2017年2月6日、2月12日,章某某在谷城县城关镇通过农业银行自动存款机将自己及7名工人务工手续费计人民币16800元,分两次存到高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680********上。2017年2月25日 ,张某某在盛康镇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将自己及16名工人务工手续费计人民币35700元,分四笔存到上述高某某农业银行卡上。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钱某某在盛康镇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将16名工人务工手续费计人民币32600元,逐笔存到高某某上述农业银行卡上。高某某随后将工人汇到其农业银行卡上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85100元取出用于个人使用。王某某、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打高某某手机询问何时出国务工,高某某以各种理由进行应付。2017年4月,高某某停用其手机号,王某某、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无法联系高某某后发现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汇款凭证、银行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乙的陈述;3.被害人张某某、钱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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