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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街道**社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德惠市**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从本单位支取人民币872,800.00元,其中2009年3月30日支取100,000.00元,2009年4月2日分别支取30,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0元,2009年4月28日支取252,800.00元,2009年5月4日支取200,000.00元,2009年5月20日支取80,000.00元,该款在德惠市**有限公司账外账中以费用支出予以核销,被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营业执照》、《干部任命决定》、《收据》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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