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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高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户籍在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镇江市京口区江滨医院西门警务室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11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赃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470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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