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号码53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路**网咖**店内,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18元的OPPO手机盗走。
2020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朋友李某乙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庄**村**号的住处居住多日,后李某乙有事要离开曲靖,应高某某的请求,李某乙将房屋钥匙留给高某某以便其继续留宿。2020年7月初,高某某分三次将李某乙家中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处置变卖,销赃得款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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