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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建瓯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柴刀将毗连自己茶山上方,属于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茶树砍伐毁坏。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毁坏的茶树价值为5148.77元,面积为2.15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权属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慧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6187);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及起诉书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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