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村**村**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参与网络赌博,后因赌博欠债而产生厌世情绪。2019年12月5日,高某某萌生在自杀前与其同事即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当日19时许,高某某趁黄某某及其室友即被害人姚某甲上晚班之机,以房门钥匙丢失为由,欺骗开锁匠胡某某将黄某某宿舍(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宿舍**房)的房门打开,在房间内找到备用钥匙后离开宿舍。后在回家路上,高某某在**社区**百货购买了1把水果刀,准备以此胁迫黄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12月6日15时许,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以及罐装啤酒等物品来到黄某某宿舍,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的房门,然后等待黄某某回来。当日17时许,黄某某开门进入房间后,高某某即用水果刀威胁黄某某不要呼救,然后将其推入卫生间,分别用放在床上的腰带及袜子捆绑黄某某的双手以及塞住其嘴巴。在高某某准备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姚某甲恰好回到宿舍门口并敲门。高某某见状,便打开房门,让姚某乙进入,然后持刀威胁其交出手机,并用绑窗帘的麻绳捆绑其双手。为防止姚某乙呼救,高某某便用刀割伤其脖子,威胁其不要出声,并用卫生间的毛巾塞住其嘴巴。之后,高某某进入卫生间找黄某某,姚某甲趁机挣脱绳子,跑到窗边呼救。为防止姚某甲继续呼救,高某某不顾后果,持刀捅进姚某甲的脖子、胸部等部位。期间,黄某某在挣脱绳子后,亦帮忙拉住高某某的手。后高某某发现水果刀断成两截,才停止捅人,黄某某、姚某甲则趁机逃出宿舍。
当日18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马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处警,并在宿舍楼楼顶将准备跳楼轻生的高某某抓获归案,后在**房扣押高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毛巾1条、袜子3双、麻绳1根、腰带1根、断裂的水果刀2节以及高某某食用剩下的槟榔1袋、罐装啤酒3瓶(其中1瓶已饮用,2瓶未开封),并从高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卫衣1套(上衣及裤子各1件)。经鉴定,姚某甲受伤致四肢重要神经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姚某甲受伤致体表多个创口长度累积15.0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姚某甲受伤致致面部划伤4.0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姚某甲受伤致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毛巾1条,袜子3双,麻绳1根,腰带1根,断裂的水果刀2节,槟榔1袋,罐装啤酒3瓶,手机1部、卫衣1套;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姚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已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水果刀、毛巾等物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马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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