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慢城互联网大厦的一部电梯内,因乘梯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经鉴定,张风林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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