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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7〕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打工人员。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慢城互联网大厦的一部电梯内,因乘梯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经鉴定,张风林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2017年1月22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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