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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容留卖淫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乡**村,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乡**村,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时30分至1时30分,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楼**号,被告人高某某容留徐某某(女)与冯某某(男)、王某甲(女)与赵某甲(男)、赵某乙(女)与王某乙(男)等六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徐某某与冯某某、王某甲与赵某甲、赵某乙与王某乙分别进入房间后,均谈好以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未付钱),在发生性关系之前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刑医{2019}336号刑事诉讼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赵某乙等人对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龙亭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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