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高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其所驾驶的晋KTA160的奇瑞轿车内三次容留高某乙在车内吸食土质海洛因。
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民警在寿阳县城被抓获。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吕某某证言;3.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珍
检察官助理:付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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