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2********,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到普定县被害人张某某所开设的张某某汽车租赁行租得一辆贵G****8本田思域车,后高某甲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身份证明向王某某借款4万元。后高某甲得3万5千元,韩某某得5千元。经鉴定,所抵押车辆价值人民币100171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某甲前往安顺市西某某北门被害人肖**所开设的禧行汽车租赁行租得一辆贵G****4本田思域轿车。后高某甲通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身份证明的方式,将车抵押给杨昇泽并借款5万元。经鉴定,被抵押轿车价值人民币117902元。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时,王某某高某甲驾车前往,便提出让高某甲以自己所驾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高某甲同意后,因其所驾车辆系租赁而来,高某甲便伪造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将伪造的证书抵押给王某某后借得现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病在西某某康复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