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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德市鼎城区X046丁马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鼎城区韩公渡镇五甲村6组路段时,恰遇贺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到该处后左转弯驶入自家院落,贺某某驾车转弯时因调整路线而倒车,在此过程中,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左侧与小型轿车的尾部与相撞,造成高某某倒地受伤。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上对高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6、现场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11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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