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非党员。因饮酒驾驶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10分许,高某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兰考县闫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兰考县谷营镇四明桥东50米处,与同方向张士东驾驶豫P*****小型汽车相撞,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含量为1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高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张 建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