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7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中共党员,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A9****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下城区醋坊巷金龙财富中心停车场出发,经醋坊巷行驶至停车场东门入口时,发生撞护栏的交通事故。与保安等人协商事故赔偿事宜未果后,后被告人高某某又将驾驶车辆前行数米后停车。随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在民警调查现场,被告人高某某拒不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事故中的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丹丹
2020年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卷、光盘2张;
3. 速裁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