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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高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21时1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牡丹路与中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艳婕

                              检察官助理  马尚彪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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