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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制动系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桐乡市驶往浦江县方向,6时1分许,途经***国道779KM+0M诸暨市**街道**自然村地方,因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其他行人动态,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前方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即被害人顾某甲发生碰撞后又与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顾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0日死亡和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顾某甲无责任。

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顾某甲符合双侧多肋骨折、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腹腔多脏器损伤、血气胸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病历资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光盘1份及提取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62101****;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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