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住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下午, 被告人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左边搭乘唐某某车厢内搭乘杨某某由淮口橄榄树油厂驶出往淮口镇龚家村20组方向行驶。17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该车行至金某某中金快速路至龚家村20组方向OKM +400 M路口处左转弯,遇曾某某驾驶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淮口镇龚家村20组方向往中金快速路方向直行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唐某某受伤,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