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高某某,性别: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内江路**村**号下,住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前门。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号为赣A****0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杨某某**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路进**路西约50米处时,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河间路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致二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途径此处执行巡逻任务的特警求助,配合民警调查处理。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5日19时许,他和母亲王某某在**路**路西约50米处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被撞倒受伤,后他和母亲被120送到杨浦中心医院救治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过程、案发现场等情况。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4.《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门急诊病史记录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和杨某某受伤等情况。
5.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涉案车辆物损价值情况。
6.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准驾资格及涉案车辆等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做出赔偿的情况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在做出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况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茹玮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周禄凯,上海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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