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县**乡**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区**号楼**单元***户,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2009年因盗窃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因为抢劫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8年因为盗窃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了九个月。
薛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庄**村**栋**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庄**村**栋**号,工作单位无。于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1993年因为故意杀人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因抢劫罪、盗窃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2019年初二人通过他人认识后,为窃取他人财物,二人结伙相继在江苏南京、河南鹤壁、济宁市任城区**盗窃浴池更衣柜财物,现经查证:
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窜至济宁市任城区***洗浴中心更衣室内。由犯罪嫌疑入高某某掩护、望风,被告人薛某某用撬别工具打开8129被害人赵某某更衣柜,盗走一部苹果11Pro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后又撬开8162被害人丁某某更衣柜,盗走一部苹果XSmax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0143元、5966元、7208元,总计价格23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前科材料、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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