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县**镇**管理区**巷*之*号。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区**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赵某某、陈某甲、庄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村的“***”酒吧喝酒,期间因喝酒争吵,王某某拉赵某某出去酒吧发生拉扯。赵某某遂联系上其男朋友被告人高某某称被调戏。被告人高某某赶到现场、李某某也骑着女式摩托车去到现场,高某某一拳打向陈某甲。王某某趁机到前面上了一辆的士欲离开,李某某遂开摩托车搭载高某某追上去截停的士,强迫王某某从的士上下来坐上摩托车,两人一前一后将王某某夹着坐在摩托车中间后,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往布吉可园方向走,准备将王某某带到后山殴打。当摩托车走到龙岗区南湾街道大世纪水山缘旁的桥洞时,王某某因害怕强行顶开坐在后面的高某某后,王某某跳车致使其右胫骨中段骨折。王某某跳车后躲在一辆急停的水泥搅拌车下面,搅拌车司机报警,李某某、高某某遂逃离现场。5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文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十个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2

附: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一。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