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中方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1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6年3月29日、2020年3月20日二次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4月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2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湘NY7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怀化市鹤城区水岸蓝城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致使所驾驶车辆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余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2月3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余某某损伤已分别构成一处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2日经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是否明知其驾驶的摩托车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