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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朱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大专,淮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高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淮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初中,淮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安全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包庇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68********,汉族,中专,日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左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84********,汉族,初中,日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质驾驶皖C*****自卸翻斗车在江苏**港业有限公司码头满装废钢行驶至港区废钢堆料场,停在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驾驶的挖掘机北侧,准备卸废钢,当时王某乙正在用挖掘机对废钢进行码垛。高某某把自卸翻斗车停好后,在驾驶室里,打开自卸翻斗车后斗开关,将后斗从前到后掀起,开始卸废钢。在卸废钢的过程中,自卸翻斗车后斗里的废钢把车斗后门堵住,导致废钢卸不下来,王某乙用挖掘机爪子伸至自卸翻斗车后斗里抓废钢。在操作过程中导致自卸翻斗车重心不稳,发生侧翻,压到挖掘机的驾驶室,驾驶室内王某乙被压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符合重物挤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调查,淮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日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及涉案相关工作人员均与事故发生因素有关。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淮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日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赔偿王某乙近亲属120万元,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已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车辆(照片);

2.​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1529866****)、朱某某(1385236****)、周某某(1595234****)、马某某(1516337****)、王某甲(1516335****)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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