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文龙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高文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8********,汉族,大专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现住**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文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文龙以能为小孩办理择校转学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6万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文龙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桥出口加工区治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高文龙的供述,证实其虚构能为小孩办理择校转学的事由,分别骗得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6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阮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陈述,证实分别被被告人高文龙以能为小孩办理择校转学为由骗取钱款的事实。

3.证人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协议、手机短信等,证实被告人高文龙编造“世外小学”面试、入学、分班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和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高文龙的到案情况。

5.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文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文龙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阮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共9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文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文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文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