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2121983********,初中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地区负责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2019年6月6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15日。
被告人马洪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7131981********,初中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东升里店店长,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楼(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社区**组)。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冠一,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021990********,小学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引河南里店店长,现住地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丰茂委十二组(户籍地同现住地)。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8821988********,小学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井田公寓店店员、店长、集安里店店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号楼**号(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镇**村**屯)。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雇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12811984********,小学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井田公寓店店长,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号(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委**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51993********,小学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引河南里店店员,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镇**村**屯)。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21992********,初中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东升里店店员,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航,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6********,初中文化,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东升里店店员,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鲸鱼圈区**路**小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镇**胡同**号)。2016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马洪某、王冠一、孙某某、吕某某、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颜某某、刘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2日,本院决定将颜某某、刘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高某某、马洪某等六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来乐公司)于2016年11月成立,实际负责人金某某(另案处理),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等销售;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老来乐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本市设置门店并招聘人员,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张贴海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销售产品为名,通过一次性消费规定金额成为相应级别会员的方式,以承诺每日高额返现为诱饵,以组织旅游、讲座、宣传大会为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被告人高某某系老来乐公司天津地区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是为天津地区老来乐门店寻找商铺、对老来乐门店进行巡视并对部分店长进行定期的营销培训、组织召开老来乐理财产品宣传大会、带领老来乐理财投资人参加旅游活动以及接收老来乐公司财务人员程小丽(另案处理)的转账钱款。高某某将上述钱款转账给各门店店长用于给天津地区的老来乐投资人发放返利及支付宣传大会活动的开支。高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经营管理老来乐公司天津地区各个门店,通过各门店向天津地区的457名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50402180元,未返还金额共计30094052.5元。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天津市各门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东升里门店
2017年7月,被告人马洪某注册成立天津市北辰区洪丰起航保健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作为老来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东升里门店,经营范围为保健品信息咨询服务;日用百货、食品零售,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街道**里****。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马洪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某、刘航,由马洪某担任店长,颜某某、刘航担任店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理疗、赠送礼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郑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等23名集资参与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马洪某在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在老来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吸收金额共计2777790元,未返还金额共计1782291元。被告人颜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28日在老来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吸收金额共计1981960元。被告人刘航于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17日及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中旬在老来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吸收金额共计1661840元。
2019年5月29日,马洪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9年7月24日,颜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27日,刘航委托他人主动投案。
(二)引河南里店
2017年7月,被告人王冠一注册成立天津市北辰区慧海慈航食品店,作为老来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引河南里门店,经营范围为食品、日用百货零售;保健信息咨询服务等,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室。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冠一伙同吕某某,由王冠一担任店长,吕某某担任店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理疗、赠送礼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宋某某、闫某某、杨某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王冠一、吕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在老来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吸收金额共计2460520元,未返还金额共计1601618元。
2019年6月3日,王冠一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9年5月29日,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三)井田公寓及集安里店
2017年7月,被告人雇某某注册成立天津市北辰区聚亿成福保健食品店,作为老来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井田公寓门店,经营范围为食品、日用百货零售,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街**#2门102。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成立天津市北辰区吉兴洪福保健食品销售中心,作为老来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集安里门店,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零售,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街**里**。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雇某某伙同孙某某,由雇某某担任店长(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17日)、孙某某担任店员、店长(2017年9月18日后担任店长),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理疗、赠送礼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马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等13名集资参与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在老来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吸收金额共计841070元,未返还金额共计652619元。被告人雇某某在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17在老来乐公司任职期间,累计吸收金额共计224000元。
2019年5月24日,雇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30日,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四)天津市其他门店
1.天津市河北区
经审计,天津市河北区广兴源保健食品店(天津老来乐会员服务中心26店)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向李某某等不特定的17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1115310元,未返还金额为679302元。
天津市河北区福信源保健用品经营店(老来乐30店)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向某某乙等不特定的22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1738980元,未返还金额为1184366.5元。
天津市河北区福寿康来保健食品经营部(天津老来乐会员服务中心7店)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向夏某某等不特定的21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2728590元,未返还金额为1317365元。
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金波里底商“老来乐16店”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向郭某某等不特定的18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2278010元,未返还金额为898136元。
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老来乐29店”向陈某某等不特定的14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1760050元,未返还金额1645061.5元。
2.天津市河东区
经审计,天津市河东区老来乐万新村门店、上杭路门店、二号桥门店、大直沽门店、大王庄门店、中山门门店共向任某某等不特定的191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20956122元,未返还金额为12904565.93元。
3.天津市河西区
经审计,天津市河西区康来乐保健品经营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向阎某某等不特定的44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3449778元,未返还金额为1993379元。
天津市河西区长宏康保健食品店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向胡某某等不特定的24人非法吸收投资金额3143920元,未返还金额为1727426.5元。
4.天津市南开区
天津市南开区润泽康美保健食品店(向阳路二店)向刘某乙等不特定的6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52040元,未返还金额为3707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员卡、会员章程、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马洪某、王冠一、孙某某、雇某某、吕某某、颜某某、刘航的供述与辩解;4.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马洪某、王冠一、吕某某、刘航、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及被告人孙某某、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洪某、王冠一、刘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雇某某、吕某某、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高某某、马洪某、王冠一、吕某某、刘航、颜某某、雇某某、孙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跃文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马洪某、王冠一、孙某某、颜某某、刘航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街**号,联系电话:1824576****;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834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6册,补充证据卷1册,光盘30张,专项审计报告7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高某某辩护人: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1890211****;马洪某辩护人:于某某,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434****;雇某某辩护人:董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15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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