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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家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期间,被告人骆某某明知李某某(贩卖毒品罪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仍然答应李某某的要求,由李某某出资,两次前往外地帮助李某某购买冰毒合计约17克。作为回报,李某某免除了被告人骆某某之前毒资欠款800元。

1、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骆某某在成都市金堂地界,找毒贩帮李某某购买6000元冰毒约7克。

2、2020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骆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地界,找毒贩帮李某某购买7000元冰毒约10克。

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李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冰毒约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玲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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