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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巷**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欣(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在玉某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约7万元,其中接受下家陈某甲投注约390万元、陈某乙约100万元、杨某某约439万元、周某某约146万元、张某甲约66万元、瞿某某约112万元、曾某某约200万元、黄某甲约168万元、张某乙约46万元、詹某某约71万元、王某甲约10万元、林某甲约2万元、蔡某某约105万元、林某乙约9万元、陈某丙约58万元、柯某某约30万元、史某某约73万元、李某乙约83万元、骆某某约150万元、林某丙约46万元、王某乙约106万元、李某甲约12万元、林某丁约3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骆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情况说明、临时寄押收押证明、银行明细;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瞿某某、曾某某、黄某甲、张某乙、詹某某、王某甲、林某甲、蔡某某、林某乙、陈某丙、柯某某、史某某、李某乙、骆某某、林某丙、王某乙、李某甲、林某丁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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