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有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骆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将其原有的一支火药枪进行保管并持有。2016年的6月的一天,被告人骆某某从QQ网上购买射钉枪、枪管等并于家中进行组合成枪支,制作枪托加装持有,后被汉源县公安局查获该两支枪支及黑色火药230克、钢珠143颗。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持有以火药为动力非制式枪支两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毓明
助理检察员:伍明英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住汉源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91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