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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陶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号,住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会**组,住广州市花都区**街**安置区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安置区**路**足浴店与被害人向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骆某某指使被告人陶某某购买刀具。被告人陶某某购买西瓜刀、菜刀各1把回到上述养生店楼下后,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持西瓜刀、菜刀对被害人向某某进行威胁、追砍,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巷**号一房屋抓获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现场从上述房屋内起获上述西瓜刀、菜刀各1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骆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5.涉案西瓜刀1把、菜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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